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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区**镇**村**社**号,暂时陇南市武都区**乡**,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南山农家乐吃饭期间喝了约6两白酒,当晚陈某某驾驶青******号小型客车从南山农家乐驶往武都区桥头,23时08分许,在途经武都区南大桥桥头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234mg/100ml,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8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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