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东阳**路**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东阳**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赣州市章某某**路**花园门口行驶至新赣州**道**路交叉路口时,被开展酒驾整治专项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提取血液送检,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为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赣虔中心[2019]理检字第05090号;3、证人证言:邱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材料;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侦查机关已将查扣的涉案赣******号小型轿车发还给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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