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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浙CC2****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往龙港市方向行驶,当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渡龙村灵炎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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