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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助,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仟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助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审验的浙CC1****号轿车从龙港市往苍南县金乡镇方向行驶,当日02时55分许,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与宜山镇宜山大道交叉路口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助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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