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组**号,现住址景泰县一条山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环城路**KTV出发,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建大酒店附近,掉头后又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看守所十字转至寿鹿衔,沿寿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龙火锅店附近时将车停在路中间,之后其在车上喝了白酒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了几米。2020年8月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4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电子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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