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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 的黄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兰板材市场出发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高滩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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