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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家属院,系**中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工作人员。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盲聋哑学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0.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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