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75********,汉族,大学文化,益阳市资阳区**所工作人员,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车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理其他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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