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汝城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于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汝城县财富中心附近的饭店吃饭,席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喝了三瓶啤酒。饭后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卢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准备去往汝城县汽车北站。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行驶至汝城县卢阳大道自来水公司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0mg/100ml。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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