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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东安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路**号,现住东安县**宿舍**栋**号。

值班律师: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芳。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中国海油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1]醇鉴字第0225号;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采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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