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9********,汉族,本科文化,系**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9.7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