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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社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宣某某**乡**集镇“**”饮酒后,驾驶鄂Q****0号摩托车自**集镇沿**至**村通村公路往**村行驶,当日17时许,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擦刮,将杨某某搭载乘客刘某某腿部刮伤致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于当日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其血样进行抽样提取。经宣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1月28日,宣某某公安局将提取的陈某某血样送检。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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