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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居住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2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姚家店镇“王家饭店”餐馆吃饭并饮酒。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鄂E****5本田小型汽车,途径杨守敬大道、沿陆城街办园林大道方向行驶至宜都市人民政府门前时,被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带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同年5月2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检测酒精含量为115.3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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