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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H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合益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合益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68mg/100ml,已达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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