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9时35分,陈某某酒后驾驶鄂D****2小型面包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荆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公某某中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