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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座***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R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107****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g。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1.7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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