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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49****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陆某强、陆某海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田寮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1时35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5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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