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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在**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同事在深圳市南山区**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约两瓶百威啤酒和一杯茅铺品牌白酒,后租了一辆粤BON****号预约出租客运小汽车。2020年4月25日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上述小汽车,搭载同事黄某甲、梁某某和黄某乙,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白石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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