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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0********,汉族,大专文化,在深圳市**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24日 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百货旁边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两瓶百威牌啤酒。2020年4月24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BW3****号小汽车,搭载朋友代某某行驶至南山区东滨路,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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