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查获,次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陈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秀某某**路**食府吃饭喝酒。饭毕,其驾驶粤KC****号轿车载罗某某等人从该店出发**路**KTV 唱歌,途径海口市秀某某**路**豆浆甜品店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超标后,依法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其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轻微,陈某某亦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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