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小区方向沿**路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OOml ,随后被现场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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