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本案,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农场**大道**号门牌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05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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