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红饮酒后驾驶浙GA9****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王赵线赵宅往王山头方向行驶。01时51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王赵线19km+100m路段时,与由徐某某停放在王赵线道路西侧的浙G3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辆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徐某某报警,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陈某甲已赔偿徐某某损失11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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