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5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镇**园长,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31****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新聚丰园大酒店开往乐清市柳市镇中心菜市场边上的安居小区方向。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大兴西路至柳翁环岛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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