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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汉族,中专学历 ,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新路**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日22时53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非营运性质小型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警务站附近被民警查获,现场对陈某某使用呼出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带其当事人抽血待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0.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陈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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