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定兴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15日21时19分,陈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京深线行驶至95公里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3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921ml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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