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6********,汉族,专科毕业,云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场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3日00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的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区********园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中乙醇含量为96.40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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