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点多,被不起诉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黄色北京现代轿车从西往东行驶到新蔡县佛阁寺镇佛阁寺东街,佛河路与新正路交叉口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陈某某的血样经过检测,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