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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柳州市鱼峰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8的灰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路与湾塘路交叉口,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陈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96.94mg/100ml。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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