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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南宁市青某某**路**桥**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某某青山路14号虹桥居公寓楼出发,沿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民歌湖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9.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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