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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5********,汉族,大专文化,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组**号楼**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美玲,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青某某滨湖路、东葛路、厢竹大道,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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