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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4********,汉族,本科文化,南宁市**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委**队**号,住南宁市高新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霄,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盘龙路出发,途经东葛路延长线、厢竹大道辅道,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8.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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