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1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AW0****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西222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