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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O****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市莲路出招村大路东114米对开路段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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