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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昌县财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妻子张某甲(患有尿毒症)突发疾病,出现呼吸困难症状。陈某某在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未果的情况下,便将张某甲搀扶到楼下准备驾驶自己的车辆将妻子送医,但陈某某的车辆被堵住无法开出,小区值班保安张某乙见张某甲病情危急,便将留放在小区值班室的号牌为川Y*****车辆的车钥匙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随即驾驶该车辆从上城丽景小区出发将张某甲送到平昌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因医院值班保安不让其驾驶的车辆进入医院,其便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见陈某某有饮酒迹象,随即打电话报警,陈某某便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警察对陈某某呼气酒精呼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急救病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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