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单元****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吴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Y*****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某从平昌县新平街老运管所出发前往新平街物资局,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平昌县新平街金豪酒店外道路处时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民警对陈某某进行第二次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系初犯,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