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庄一无名路行驶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系醉酒。

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8月5日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