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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7********,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15分许,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陈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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