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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4日23时25分许,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
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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