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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3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甘江头**。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71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浏生。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03分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蓝色时风牌三轮车(车牌号为甘K52045)途径宕昌县白临路0KM+100米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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