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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12月1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开发区**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6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镇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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