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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汉虎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方向往国窖大桥方向行驶。当其经过国窖大桥时,执勤的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民警将其传唤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确认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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