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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村**组**号,现住泸县**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县玉蟾古二井村往泸县司法局宿舍行驶。20时9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建设街福蟾滨城路口,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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