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鄢陵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物流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与鹏山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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