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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号,住宜宾市叙州区**中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有效期从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8日。2019年9月21日0时27分,陈某某驾驶川Q*****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路方向经**大桥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检测,确认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陈某某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通知宜宾市川戎医院抽血,并将血液样本封装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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