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民乐县*区*工会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GQ***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山庄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部养老院十字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3时50分,民警带陈某某至民乐县金山卫生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0mg/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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