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龙港市万宝路大酒店往龙港市西四街与西城路路口方向行驶。次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西五街大码头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照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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