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1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港尾镇考后村大崎社往港尾镇陈厝社方向行驶,至考后村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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