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鹤岗市南山区,住鹤岗市兴安区*甲小区**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H****7号红色丰田牌小型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乙小区附近小桥处时,与车牌号黑H****C白色小轿车司机刘某某因会车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报警。经酒精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证明、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2. 证人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