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广场东**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19时49分许,当事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C*****号小型轿车,从高安市**大道由北向东行驶,途径高安市**大道**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陈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巡逻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赣毒鉴字第(10019)号司法鉴定检测意见书得知: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86mg/100m1。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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