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过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后门一黄桷树下时,看见停放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白色玉骑铃牌电动车,遂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该车钥匙。2020年11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来到停放电动车的地点,用之前盗取的车钥匙将该电动车骑走并将车牌丢弃。经重庆市铜梁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