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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大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过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后门一黄桷树下时,看见停放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白色玉骑铃牌电动车,遂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该车钥匙。2020年11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来到停放电动车的地点,用之前盗取的车钥匙将该电动车骑走并将车牌丢弃。经重庆市铜梁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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